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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12-23来源:会计系 作者:会计系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系部领导班子的决策程序,确保系部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平公正,防范和规避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的重大问题必须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下文称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院党政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系部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系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专业建设、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学科研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人才培养、招生就业、素质教育、学生管理等问题。

(五)系部对外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计划、方案、措施的制定。

(六)系部向学院党政、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提案、建议的审定。

(七)应对处理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舆情动态、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方案或意见的决定。

(八)研究提出系部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重要资产处置等方案。

(九)重大事件、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上级重要指示或精神的通报,有关对策和落实措施的决定。

(十)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会议的召开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主持由党总支书记或系部主任根据议题商定。议题涉及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学生工作的,一般由总支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的,一般由主任主持。

第六条 会议成员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其他党总支委员、正副主任等。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研究确定。

第七条 系部教研室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或由系部党政领导根据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提出会议议题,党总支书记、主任和系部党政班子有关成员应对有关议事内容深入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八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会前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就拟讨论的议题在会前做好相关准备。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不搞临时动议。

第九条 会议与会成员数超过应到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开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原则上不得召开会议。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议主持人应事先征求请假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说明,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凡涉及本系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和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由党总支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议题涉及系部发展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时,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前,必须发扬民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系部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逐一汇报、分别讨论,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汇报内容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第十三条 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必要时由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共同向分管院领导报告,重大事项应事先向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准确详实,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十六条 系部干部职工均应执行会议决定,系部党政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

第十七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主任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主任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并根据决定内容分别就执行情况向系部教职工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规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决议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反映,但在未作出变更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会议研究内容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会后不得随意打听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应学院所属系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