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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系专业教师(辅导员)专业技能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23来源:会计系 作者:会计系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我系教师专业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的教师队伍,特制定系专业教师(辅导员)专业技能考核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创新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创新教师队伍管理机制,激发教师业务学习与专业技能训练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逐步形成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促进我系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二、考核对象

年龄55周岁以下会计系专职教师和辅导员。行政兼课教师不作强制要求,鼓励参加考核。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专任教师:根据所学专业和任教专业自主从湖南省高职院校技能竞赛赛项中会计技能、银行业务综合技能、财务管理决策技能、“互联网+”企业经营管理技能、金融与证券投资模拟实训、税务技能、建筑工程识图、互联网+国际贸易综合技能选择任意1项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达到总分80%-95%(含80%)为合格,95%以上为优秀。2014年以来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行业组织的国赛一等奖指导老师免试认定为合格,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赛二等奖以上者为优秀。

如所学专业或任教专业无技能竞赛赛项,则按照湖南省教师专业技能大赛高职组教学设计项目标准进行信息化教学能力考核,达到省级二等奖水平为合格,一等奖水平为优秀。

辅导员:参照湖南省辅导员业务能力大赛的标准进行,达到省级二等奖水平为合格,一等奖水平为优秀。

四、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每年5月下旬、11月下旬各组织1次,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五、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等,成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给予3000元课时补贴,优秀者给予5000元课时补贴。

2.考核成绩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定级、职称晋级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凡考核未合格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职称晋级;如三年内仍不合格者,则自第4年起课时津贴高职低聘一档。

会计系

2018年5月17日

(责任编辑:会计系)